阅读提示
保密协议,这个在劳动者跳槽过程中扮演着“拦路虎”角色的条款,同时也是衡量劳动者诚信的重要标准。那么,劳动者离职后,哪些秘密该坚守?哪些秘密又能转化为工作经验再择业?近年来,用人单位倾向于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然而,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而来,其中涉及劳动者跳槽后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择业自由之间找到平衡?
冒名顶替:诚信的缺失
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员工王某利用冒名顶替的方式将公司合作项目转移至自己与朋友共同经营的公司,误导合作方认为两家公司有关联。王某离职后,公司发现真相,将其及其经营的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王某知晓公司商业秘密及双方保密约定,应承担保密义务。王某的行为具有隐蔽性,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及其公司侵害了原公司商业秘密,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保密协议太笼统:泄密风险加大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家商贸公司诉称,员工周某离职后向其新成立的公司提供了在商贸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客户信息,引发争议。法院认为,商贸公司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并不明确,保密措施仅停留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保密”条款上。综合考虑因素,法院驳回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刘义军建议,企业应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定商业秘密等级,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岗位员工接触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权限,并在涉密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他同时提醒员工,无论在职、离职还是离职后,都应遵守法定和约定的保密义务。
合理人才流动与侵犯商业秘密的界限
如何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择业自由?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遵循“构成商业秘密+接触可能性+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的认定规则。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如盗窃、贿赂、欺诈等,都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于维持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创新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它也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因此,企业和员工都需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和择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