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通告明确,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除了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上海段外,可以实施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但垂钓行为必须严格限制为“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任何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活动都是严格禁止的。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我区的长江宝山段水域均属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因此依据《通告》规定,我区长江水域(包括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相连通的长江口水域)都是禁止垂钓的区域。若在这些区域进行垂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违反该通告规定进行垂钓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生产性捕捞(生产性垂钓)?
《通告》详细列出了界定生产性捕捞(生产性垂钓)的几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禁钓区外严禁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钓具、钓法。
- 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 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可视性探鱼辅助渔具进行垂钓或锚鱼。
-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浮台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 禁止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严禁垂钓渔获物进入市场流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甚至可能面临没收渔船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也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讯员:陈曦 编辑:宋鸽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宝山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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