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其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往往会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通常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而“虐待”则定义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里的“屡教不改”通常指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形,以三次以上为宜,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思悔改,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严重危害婚姻幸福和家庭和谐。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此项包括“因感情不和”与“分居满二年”,这是判决离婚必备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可以理解为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分居时间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婚前隐瞒了难以治愈的精神病和生理性疾病,一方经常酗酒、不履行家庭义务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均有可能成为人民法院认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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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图片无法保留,已用文字描述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