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至第十六条:详细解释了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权等相关问题。
-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具体规定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权、损害赔偿等事项。
婚姻法解释二(2017修订)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该解释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4日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的补充规定修正)。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 第一条:明确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但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
- 第二条至第八条:关于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与审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
- 第九条至第十九条:补充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处理方式、彩礼返还条件等。
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婚姻法的适用问题:
- 第一条至第十二条:详细解释了无效婚姻申请、亲子关系确认、共同财产分割、房产归属等问题。
-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及补偿原则。
-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补充了婚姻关系中的债务处理、夫妻财产约定、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等。
夫妻共同债务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制定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为:
- 第一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规定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第三条: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文章为对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概述,图片保持不变。
请注意,上述内容基于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概括和简化,并未涉及所有具体细节和条款。在实际应用中,请详细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以获取完整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