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其中,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被确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此外,《办法》还规定,对于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本年度将享受20%的水资源税减征政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这一试点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通过提高税额等措施,增强我省企业等社会主体的节水意识和动力,实现从“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转变。这将促使企业进行节水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李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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