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事审判参考、法律一讲堂
作者:莫燕雯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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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包含九章、九十二个条文,从一般规定到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到七种具体的责任形式均予以明确规定。本文着重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法律条文,梳理出哪些是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又有哪些,哪些是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什么是公平责任,以及公平责任的典型案例等。
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 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 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 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 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推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
- 医疗机构一般是过错责任,但有例外。
-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
-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本身原因损坏)、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不善损坏)有过错。
- 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有过错。
-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有过错。
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具体情形包括:
-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一般由加害人赔偿,如加害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
-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一般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无意思状态或失去控制致人损害,如有过错则按过错责任处理;如没有过错,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一般由具体侵权人赔偿,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补充责任的情形包括: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校外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
- 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血液提供者之间。
-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之间。
- 因第三人过错动物侵权,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原则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侵权行为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不违反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