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明确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法律还强调了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性。
第二章 结婚
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不允许有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法律对结婚年龄做了规定,并鼓励晚婚。此外,法律还明确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等。
在婚姻登记方面,法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会发放结婚证,从而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章 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并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时,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并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做了详细规定,并允许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第四章 离婚
法律允许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但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法律规定了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法律还明确了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方式,并规定了离婚后子女的权益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第五章 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法律明确了受害人的权利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责任。对于重婚、家庭暴力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根据当地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此法律自1981年1月1日起实行,之前的《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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