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规划审批
新建项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需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整体考虑交通出行安全、便利等因素,优化平面布局。具体规定包括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安全出口,不得与特定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布置。同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
停车配建与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
《细则》要求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计应合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应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自行车的1.2倍。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用地面积与停车库建筑面积均有明确标准。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管理
针对既有建筑,《细则》提出在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在既有建设用地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符合特定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公共开放空间利用
《细则》允许在公共开放空间(如地铁站点周边、商业区、公共绿地、广场、全民健身场所等)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但要确保安全与便利性,并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该《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