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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停放,福州出台新规!

(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旨在通过规划审批、停车布局、停车配建、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对新建建设项目、既有建筑以及公共开放空间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提出具体管控要求,以改善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设施的安全问题。

事关电动自行车停放,福州出台新规!  -图1

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规划审批

新建项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需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整体考虑交通出行安全、便利等因素,优化平面布局。具体规定包括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安全出口,不得与特定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贴邻布置。同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米。

事关电动自行车停放,福州出台新规!  -图2

停车配建与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

《细则》要求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计应合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应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自行车的1.2倍。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用地面积与停车库建筑面积均有明确标准。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既有建筑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管理

针对既有建筑,《细则》提出在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在既有建设用地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符合特定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公共开放空间利用

《细则》允许在公共开放空间(如地铁站点周边、商业区、公共绿地、广场、全民健身场所等)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但要确保安全与便利性,并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该《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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